关于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对申请主体 备案的注意事项

 

快维中心应当对拟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备案管理,并将名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快维中心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将其专利申请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1) 备案条件

备案主体应为在快维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备案主体的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快维中心所服务的产业领域。

自提交备案申请一年之内, 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企事业单位, 不可备案;一年以上的, 需提交申请质量承诺书后,方可备案。

2)备案原则

符合备案条件的,不论国内企业或国外企业、本地企业或外地在本地注册的企业、 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 大企业或小微企业,均应当准予备案。

将申请主体按照单位类型分为若干类, 比如地区支柱企业(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双创企业、 从外地到本地进行注册的企业(分公司)、 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根据当地产业实际情况,每类企业固定分配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预审份额。

对每一类申请主体,根据其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率、有效专利权数量、专利质量(是否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专利运用、设计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情况(不限于以上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类申请主体进行排序,择优选取纳入预审服务范畴的申请主体。

各快维中心可根据本地产业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评价标准,可采取对各项指标加权求和的方式进行评分。

备案标准和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名单,须向社会公开。

3)备案管理

快维中心确定的申请主体备案名单, 需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为企业法人进行备案的,备案主体应在首次提交备案请求的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①提交虚假材料的;

②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

(2017)(局令第 75 号)有关规定的;

③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 多次违反

《知识产权快维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 6)及《承诺书》(附

7) 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④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 半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 50%以上的;

⑤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 5 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 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 5 件。

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快维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通常调整周期不应低于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