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章程

为了全面深化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动员和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法院指导、多方参与、合力保护的要求,公、检、法及负有专利、商标、版权行政管理职能各部门,结合温州地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提升温州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的长效机制,决定建立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和成员单位:

召集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温州市科技局局长

成员单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文广新局、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温州仲裁委员会、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温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园)、温州市律师协会、温州市知识产权协会等。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通过,可以吸纳新的会议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知识产权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温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处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负责以下事务:

(一)制订和修订联席会议章程;

(二)共同研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

(三)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为打击多次侵权和重大侵权行为提供依据;

(四)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第三方参与机制,并制定、解释相关规则;

(五)决定吸收新的成员单位;

(六)其他温州地区知识产权重大事务。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情况及需要讨论的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临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召集人批准召开。

联席会议召开十日前,各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研讨事项的书面意见和前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向各成员单位印发会议通知,明确讨论的议题、参会单位、会议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召开后五个工作日内,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抄报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之义务,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不得向非成员单位及个人透露会议内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章程经联席会议全体成员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联席会议章程修改需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进行解释。